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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考试复习资料

2020二建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1 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
方法⑷管理的目的。
2 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3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监督参与、 社会广泛支持”。
4 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 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5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 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6 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 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 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 其
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的: 能级原理、 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7 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 一是工程技术对策; 二是安全教育对策; 三是安全管理对策。
8 安全管理对策是通过立法、 监察、 监督、 检查等管理方式, 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 以及人员的行为规
范, 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9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10“安全第一” 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11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12 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拓展为“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13 国家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4 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培训原则
15 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16 四不放过原则: 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
范措施不放过, 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
17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㈠集团公司——1 人/百万平方米· 年(生
产能力) 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4 人。 ㈡工程公司(分公司、 区域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
(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㈢专业公司——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㈣劳务公司——1 人/五十名施工人员, 且不少于 2 人。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 1 万平方米
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3、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 应当
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按照
安装总造价: 1、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 3、 1 亿以上的工程
至少 3 人, 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19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 12000 人, 占死亡人数的 80%, 建筑施工居第二位。
20 美国企业安全第一理念“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
21 安全第一, 质量第二
22 安全理论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 经历的时间较长。 第四阶段是安全科学理
论发展新阶段。
第二章
1 协议免责不得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 44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
3 五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资金投入保障制
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
程,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三章
1 施工现场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2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 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法办
理。
3 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 控制程序, 控制目标, 组织结构, 职责权限, 规章制度,
资源配置, 安全措施, 检查评价, 奖惩制度。
4 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 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5 在从事土木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
除等施工活动, 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全技术交底: 逐层逐段交底、 专职安全员不负责现场交底。 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进行
全面、 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并应保存双方签字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 市区工地的周边围护设施高度不应低于 1.8 米。 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
8 温暖季节宜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9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省
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准和表彰, 每年表彰一次。
10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时须依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推荐意见。
11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计划不包含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等 组织的安全检查。
12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企业或项目部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
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检查; 班组自我检查、 交接检查。
13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看、 量、 测、 现场操作。
14 发现隐患后按三定: 定人、 定期限、 定措施制定整改方案。
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第一大项是安全管理。 第一检查项目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明施工、 脚手架、 基
坑支护与模板工程、 三宝四口防护、 施工用电、 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 塔吊、 起重吊装、 施工机具。
17 多人同时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 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 权数的分配原则是: 专职安全员的权数为
0.6, 其他售货员的权数为 0.4。
18 分表中遇有保证项目缺项时, 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 评分表得 0 分。
19 伤亡事故的特性: 因果性、 随机性、 潜伏性、 可预防性。
20 项目部以企业的名义编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21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规模、 结构模型、 工程开工、 竣工日期); 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基
本情况(项目经理、 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等姓名、 证书号码等);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具体责任人的
职务、 联系电话); 救援器材、 设备的配备; 安全事故的救护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市、 县医疗救护中心、 医院
的名称、 电话, 行驶路线等)。
2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检的附件材料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市、 县负责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23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施工期间, 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予以公示。 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24 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 一级死亡 3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二级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
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三级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级死亡 2 人以
下或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25 建筑业最常发生发生的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 触电、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含起重伤害)、 坍塌。
26 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内容详细(发生事故的单位、 时间、 地点、 伤亡情况、 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
报告人姓名、 电话);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
27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
29 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 死亡<3 人; 重伤<10 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 死亡<10 人; 重伤<50 人;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 死亡<30 人; 重伤<100 人;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特大事故 死亡>30 人; 重伤>100 人;
事故报告: 现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 1 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情况紧急的现场向政府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伤亡人数字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四章
1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 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由法人
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批准。
2 钢管扣件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应注意基础处理、 搭设要求、 杆件间距及连墙杆设置位置、 连接方法。
3 三宝: 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网。 四口: 楼梯口、 电梯井口、 预留洞口、 通道口。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
技术标准〉 及相关专业标准。
4 气焊操作人员应保证瓶距火源之间距离在 10m 以上。 瓶与瓶之间距 5m 以上。
5 每日工作前应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 限位开关、 紧急停止开关、 驱动机械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 正
常后方可使用, 检查时应有防坠落的措施。
6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7 工程项目每周对临时用电工程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8 电工安装、 巡检、 维修、 拆除工作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记录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
9 从事电焊、 气割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10 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 遇有 5 级以上大风气候时, 应停止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
监护人员在隐蔽场所或部位(闷顶、 隔墙、 电梯井、 通风道、 电缆沟和管道井) 焊、 割操作完毕后 0.5~4 小
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11 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或坡道; 最小净宽不小于 1m。
12 施工现场一般临时设施区每 100 ㎡配备两 10L 灭火器。
第五章
1 第 167 号公约——(建筑业) 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在一切施工过程中, 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
故和职业病, 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 土木工程、 安装与拆除工作、 包括一切
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 作业和运输。
附录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
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
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
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5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
承担主要责任。
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
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 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 审查。
8 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
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
档案。
10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1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情节严重
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 依照 刑法 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
令限期改正, 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施工单位有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7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9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末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
期 3 年。
20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
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
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
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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