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如下规定:
核安全审评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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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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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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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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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核安全独立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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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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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审评意见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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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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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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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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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本单位核安全审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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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审评意见向本单位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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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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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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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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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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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审评意见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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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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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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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该项目或其中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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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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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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