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如下规定:
核安全监督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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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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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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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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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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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的核安全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法规和贯彻核安全文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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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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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的评价,并参加对有关单位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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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与核实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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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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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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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单位内部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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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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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配合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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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有关执照、许可证和授权的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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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文化评价、宣传和建设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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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核安全知识包括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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