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来源《绿思》:
1、三区一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2、五区四场三园两域一林地道
五区(沙、土、农、水、珍)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四场天然渔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三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两域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一林地道天然林、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
3、社会文物历史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