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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

[转]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为做好 2019 年度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 2019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 号),经征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意见,我厅制定了《2019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附件 1),请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办公室严格按照评审计划要求,开展 2019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要在 2019 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推进重点领域职称评审改革

(一)推进科研院所职称改革。各科研院所应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15 号),制定相应科研人员职称改革实施办法,拟在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之江实验室、阿里云计算研究院、吉利汽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二)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职称改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 号),拟在安防工程、汽车制造、汽车维护等领域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三)完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价。国家从今年起不再下达正高级教师指标,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研究新一轮正高级教师评审办法,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推进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召开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现场会,交流总结试点情况,进一步推进自主评聘改革。

(五)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重点督察。在各高评委自查的基础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市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高评委开展日常考核和巡查。今年 8 月,我厅将组织开展 2018 年度高级职称评聘、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的集中督察工作。

(六)做好职称评审系统升级工作。我厅将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对职称评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快人才评价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人才信息集中和数据共享。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继续教育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浙人社发〔2016〕63 号),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出台本行业学时登记细则,把继续教育学时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并做好与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各市数据对接工作。

(二)高评委

1.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在评审前 7 个工作日,向我厅报告本次职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专家库建库、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附件 6、7、8、9),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设在地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2.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我厅备案(附件 10、11)。

3.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完善常设评审组织,健全一事一议相关制度,及时做好外省调入人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后 2 个月内完成。

4.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及时将评审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相应栏目发布,将评审通过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报我厅制作电子证书(附件 12)。

(三)自主评聘高评委

1.各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及当年评聘方案、评聘总结的备案工作。备案情况将作为我厅年度职称督察工作重点内容之一。

2.健全常设评聘组织议事制度,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人员和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专技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外省调入人员的职称确认,事业单位要公开岗位信息,严格执行相应评聘程序。

3.年度评聘工作结束后,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将聘任信息报送我厅进行数据归集(附件 12、15)。

(四)职称确认

1.外省调入人员职称确认。各市人力社保局或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资料(附件 12、13、14)后,送相应高评委确认,调入人员的其中一份《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高级)》和《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

(附件 12、13)报省人事考试院发放电子证书,其余资料由材料审核部门存档,《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高级)》存入个人档案。

2.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人员和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专技人才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职称确认。其中,市属医疗卫生和中小学单位(自主评聘单位除外)职称确认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有关材料报省人事考试院发放电子— 5 —

证书;自主评聘单位职称确认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将聘任情况电子数据报省人事考试院;其他系列或单位上述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我厅办理。

(五)评审材料

1.全省各类职称评审中凡涉及需人力社保系统出具的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企业无拖欠工资等记录),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商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办理,今后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

2.评审工作相关表格见附件,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下载。其他有关评审要求和程序未在本通知中明确的,仍按照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 2018 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 号)要求执行。

附件:【下载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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