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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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诉,其实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三种形式。
1、环境刑事公诉——即检察院以制裁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诉讼。这是最常见的环境公诉。就主体而言,它表现为“检察院对私人”(即环境犯罪行为人)之诉;就诉求而言,它以检察院请求法院对环境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为目的。
2、环境民事公诉——它是指在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污染了环境或者破坏了生态,因而侵害了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形下,检察院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实施干预,请求法院制止和制裁环境侵害行为的诉讼。之所以称之为“民事公诉”,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针对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行为提起的诉讼。就主体而言,它表现为“检察院对私人”(即环境民事行为人)之诉;就诉求而言,它以检察院请求法院针对环境民事侵害行为“实施民事救济”为目的。在这个方面,法律的实践已经走在了法律规定的前头,法律的规定则明显地落后于法律的实践。
3、环境行政公诉——它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主要指环保部门,但也包括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就主体而言,它表现为“检察院对行政”(即环保行政机关)之诉;就诉求而言,它以检察院请求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撤销或者变更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为目的。这方面的法律机制还有待建立。
环境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诉讼形式,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院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诉,尤其值得关注和探讨。
本文主要探讨环境民事公诉,并就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提出立法设想,希望有益于共同推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二、环境执法新举措:公诉机关首次单独介入环境违法行为
最近几年,地方先后出现了几起典型的环境民事公诉案例,并取得积极效果,值得关注和总结。
案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2003年4月22日提起环境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
案二: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于2004年2月了解到,当地清水河因石材加工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情况,并与雁江区环保局联系,共同调查。调查发现,清水河流经两个乡镇的数十个村社,是沿岸村社灌溉和人畜饮水的主要来源。近两年来,在清水河及其支流沿岸相继兴办了数十家石料加工厂,这些石料加工作坊肆意排放,不仅阻塞河道,而且污染水体,使4个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