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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土地调整再调整村民因补偿款闹纷争

  修高速公路本来是利国利民的的大好事,但广西荔浦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的两个村民却因领取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纷争。8月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村民因阳鹿高速公路征用了他们争议的承包田,双方为领取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纷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驳回韦明强的诉讼请求。

  韦明强与韦启经均系荔浦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人,他们争议的田为旱田,属荔浦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落实生产责任制时,该村民小组发包给韦裕益户(即韦启经的父亲)承包经营。随后,该户进行家庭内部分配,争议田分配在的韦启经名下。

  1987年以来韦启经外出务工经商,其户责任田大部分转包他人耕种,因争议的田为旱田故长期弃荒闲置。1991年荔浦荔城镇寨脚村村民小组对承包田进行小调整时,韦明强从其父亲韦树生名下承包的5.25亩责任田中分得2.8亩责任田。1991年韦启经户的承包田未作调整。2001年韦明强的弟弟韦明章家庭内部调剂了0.5亩责任田给韦明强,因此,韦明强户有3.3亩责任田。韦明强与韦启经讼争的田一直由韦启经户承包经营。2004年韦明强未经韦启经同意,私下将争议的田租赁给刘克龙种植蔬菜,两年后刘克龙未耕种又弃荒。

  2010年8月,阳鹿高速公路征用了该争议的田,双方为领取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纷争。韦明强向荔浦县荔城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荔镇农裁字(2011年)第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决定书:韦启经享有“十二穴塘底桐子岭脚”(地名)面积约0.5亩旱秧地的承包经营权。韦明强不服遂向荔浦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撤销荔城镇农裁字(2011)第1号《荔城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决定书》的裁决。2、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十二穴塘桐子岭脚”(地名)0.2亩旱秧田的承包权归还原告经营管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明强与韦启经争议的是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落实生产责任制时,荔浦县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第四村民小组将争议田发包给村民韦裕益户承包经营。随后,韦裕益户进行家庭内部调整,将争议田分配给韦启经承包经营。1991年进行小调整时,韦启经不属于当时的退田户,韦明强虽然属于进田户,但其所在的韦树生户也需要退田,故韦明强从其家庭内部分配得2.8亩承包田,其不具备从户外的村民调进承包田的资格。同时,韦明强在本案中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小调整时调出了争议田,也无证据证实其获得村民小组分配给韦启经调出的这份争议田。因此,荔浦县荔城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荔镇农裁字(2011年)第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决定书合法有效,争议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韦启经享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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