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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市规划实务》讲义(24)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一般工作原则

 

  1 .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

  ( 1 )应根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小城镇规划等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2 )应依据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专题规划等规划进行选址。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因特殊情况,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址进行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人规划中,一并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定。在城镇地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审定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

  ( 3 )各项建设工程应根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

  ( 4 )在单位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的项目,没有编制大院规划或需要对大院规划进行调整的,应重新编制大院规划。单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大院规划的要求

  ( 5 )需要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规划布局方案、经济测算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意见书。危改项目在编制三个方案前,应先进行房屋质量调查、具有保留价值建筑的调查、现状树木调查和居民危改意向调查(公房需 80 %以上居民同意参加危改,私房应全部居民同意参加危改,不同意参加危改的居民应划出危改区)。旧城范围内的危改项目的规划布局方案应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除需经专家论证外,还应对社会进行公示),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取得规划意见书。

 

  2 .先研究后办理的原则

  ( 1 )应先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意见后,再着手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 2 )需要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的建设项目,接收案件后应优先安排有关会议或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 3 )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的建设项目,接收案件后应优先书面请示上级后,按上级的指示拟稿。

  ( 4 )需要优先研究办理的案件应按如下顺序排列:当日必须完成的案件,领导交办件,政协提案件和人大建议案件,申报案件,公函,群众信访案件,违法建设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案件。

  ( 5 )需要优先研究办理的申报案件应按如下顺序排列:当日必须完成的案件,领导交办件,涉及民主党派、宗教、民族问题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市属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

 

  3 .先内部协调后对外发表意见的原则

  ( 1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从全局出发考虑问题,积极支持本单位其他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应与有关单位经常进行联系,交换信息,沟通情况,以便互相促进,协调管理。

  ( 2 )对于非本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 《 地区建设工程设计通则 》 或本守则阐述原则性的规划意见,不得发表具体规划审批意见。

  ( 3 )对于需要与本部门有关人员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其他部门共同进行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先与有关人员或部门统一意见后,再发表规划审批意见。

  ( 4 )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确定规划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在得到上级指示后再发表规划审批意见,如来不及请示上级,应按照一般性规划管理原则发表意见

  ( 5 )对于下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上级在非上级询问的情况下,如没有与下级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对外发表具体规划审批意见。

 

  4 .依法行政的原则

  ( l )规划审批的目的之一是依法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规划审批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

  ( 2 )规划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规划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对比、类比有关相同情况案例的办法,先统一规划审批标准,再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 3 )规划审批应做到顾全大局,有利团结,保障稳定,尽量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 4 )对于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行政行为连续性的原则

  ( 1 )规划审批应保持行政行为的连续性,维护规划管理的权威。

  ( 2 )原先做出的规划审批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规划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做出规划审批行政行为的部门应首先明确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规划的规定执行,还是报请批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规划的部门修改相应的规定。

  ( 3 )未经充分研究论证或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规划作为依据,一般不应提出与原规划审批行政行为相悖的规划审批意见

 

  6 .先用地后建筑的原则

  ( 1 )建设项目应确定选址或明确用地权属后,再研究规划审批意见。

  (2)需要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先批准项目建议书,确定设计方案后,再办理规划意见书。

  ( 3 )建设项目应先办理规划意见书,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 )建设项目应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 1 )下级应服从上级的领导。

  ( 2 )对于直接领导的指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立即执行;对于直接领导的领导的指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先执行,然后再向直接领导报告;对于其他领导的指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先报告直接领导后再执行。

  ( 3 )各级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就各类重大问题请示直接领导,由直接领导确定是否需要继续请示上级领导,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

  ( 4 )各级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后应将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向直接领导汇报,由直接领导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向上级领导汇报或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

  ( 5 )部门行政副主官不能决定的事项应请示部门行政主官决定,部门行政主官不能决定的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决定。

  ( 6 )下级应尊重上级,维护上级的威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就各类重大问题向上级请示时,应主动提出处理意见供上级参考。下级随上级参加会议或会谈之前,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准确地向上级汇报。在会议或会谈中,在可能的晴况下,下级应先于上级发表意见,上级发表意见后,下级不应补充与上级意见不一致的意见。

  ( 7 )下级对上级指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没有下级的下级、上级的上级和本单位以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上级进行沟通。下级与上级的意见不一致时,下级可以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进行陈述,上级做出书面指示后,下级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应执行上级的指示,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 8 )下级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时,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

  ( 9 )下级应虚心接收上级的批评,并应及时进行改正。在非组织部门征求意见的场合,下级不应对上级进行评价。下级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向组织反映对上级的意见。

  ( 10 )上级应尊重下级的意见、职权和劳动成果,上级应合理安排下级的工作,关心下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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