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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1-35)

考点31:敷设于电缆构筑物中的设计要求;

1.电缆构筑物的高、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

(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

(3)电缆沟、隧道中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下表所列值。

2013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1-35)

2.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电缆能方便地敷设和固定,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

3.水平敷设情况下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下表所列数再加80~150mm的合值。

2013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1-35)


 

(2)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装置的净距,不得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净距,不宜小于下表所列值。

 


 

4.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的情况,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应使电缆沟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电缆构筑物应能实现排水畅通。

6.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可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7.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厂区内的安全孔宜设置固定式爬梯。

8.高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安设在倾斜位置上。

9.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动关闭。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10.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容纳供人上下的活动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未超过5m高时,可设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超过5m高时,宜有楼梯,且每隔3m左右有楼梯平台。

(3)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简易式电梯。

 

考点32:电缆敷设的一般规定;

1.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

(4)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2.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

3.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4.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如下表。

 

6.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6~8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更宜较远。

(2)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

7.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8.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

(1)在可能范围应使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

(2)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3)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电缆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

9.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电缆区段。

(2)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10.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

11.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裂的措施。

12.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

13.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中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14.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当使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应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敷设。

(2)除上述情况外,宜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尽量靠近敷设。

15.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35kV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对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的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附录E计。

16.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

(2)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情况,宜考虑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

 

考点33:敷设于水下的设计要求;

1.水下电缆路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

2.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设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并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3.水下电缆相互间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航道内,电缆相互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相互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除(1)、(2)项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4.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5.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有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

6.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考点34:计算机监测(控)系统的测量;

1.计算机监测(控)的数据采集:

(1)计算机监测(控)的电测量数据采集包括模拟量和电能数据量。

(2)模拟量的采集可采用交流采样方式,也可采用直流采样方式。交流采样指经电流、电压互感器的直接输入方式;直流采样指经变送器的输入方式。

(3)计算机交流采样单元宜由计算机系统配套。交流采样的模拟量可根据运行需要适当增加某些电气计算量。

(4)电能数据量的采集可采用经电能表串行口的数据输入方式,也可采用经电能表脉冲信号输入。

2.计算机监测时常测仪表:

(1)当采用计算机监测时,控制屏上的测量仪表应简化。

(2)当计算机监测采用直流采样并设有变送器时,常测仪表宜采用二次仪表测量方式。当计算机监测采用交流采样不设变送器时,测量仪表可采用一次仪表测量方式。

3.计算机监控时常测仪表:

(1)计算机监控不设模拟屏时,控制室常测仪表宜取消。当计算机监控设模拟屏时,模拟屏上的常测仪表应精简,并可采用计算机驱动的数字式仪表。

(2)当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不宜装设手动准同步装置。但作为发电厂同步的后备手段需要时,也可装设手动准同步装置。

 

考点35:变配电所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

1.变电所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可采用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及钢筋焊接成网接地。

2.主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一般不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但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的主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宜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和35kV及以下变电所屋顶上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时,若为金属屋顶或屋顶上有金属结构,则将金属部分接地;若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将其焊接成网接地;若屋顶为非导电结构(如砖木结构)时,则采用在屋顶敷设避雷带保护,该避雷带网格尺寸为8~10m,每隔10~20m设引下线接地。

3.露天布置的GIS的外壳不需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但应接地。

4.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有可能波及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供电的建构筑物,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避雷针尖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3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边缘高出呼吸阀顶部不应小于2m。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5.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敷设砾石或沥青地面,也可铺设混凝土地面。

6.35kV及以下的高压配电装置架构或房顶上不宜装设避雷针。装在架构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装有避雷针的架构上,接地部分与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不得小于绝缘子串的长度;但在空气污秽地区,如有困难,空气中距离可按非污秽区标准绝缘子串的长度确定。装在架构(不包括变压器门型架构)上的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变压器接地线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和离变压器主接地线小于15m的配电装置的架构上,当土壤电阻率大于350Ω·m时,不允许装设避雷针、避雷线;如不大于350Ω·m,则应根据方案比较确有经济效益,经过计算采取相应的防止反击措施,方可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装设避雷针、避雷线:

8.110kV配电装置,可将线路的避雷线引接到出线门型架构上,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9.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架构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地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当电缆外皮或金属管埋地长度在10m以上时,才允许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严禁在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架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10.独立避雷针、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以及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独立避雷针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变电所电气设备接地部分、架构接地部分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Sa≤0.2Ri+0.1h

式中:Sa--空气中距离,m;Ri--避雷针的冲击接地电阻,Ω;h--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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