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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6-40)

  考点3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雷电过电压保护(110kV及以下);

  1.一般线路的保护:

  (1)送电线路的雷电过电压保护方式,应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负荷性质、系统运行方式、当地原有线路的运行经验、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的特点和土壤电阻率的高低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各级电压的线路,一般采用下列保护方式:

  ①110kV线路一般沿全线架设避雷线,在山区和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宜架设双避雷线。在少雷区可不沿全线架设避雷线,但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②66kV线路,负荷重要且所经地区平均年雷暴日数为30以上的地区,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③35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一般不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④除少雷区外,3~10kV钢筋混凝土杆配电线路,宜采用瓷或其他绝缘材料的横担;如用铁横担,对供电用电抗线圈或限流电抗器的保护接线可靠性要求高的线路宜采用高一级电压等级的绝缘子,并应尽量以较短的时间切除故障,以减少雷击跳闸和断线事故。

  (3)有避雷线的线路,在一般土壤电阻率地区,其耐雷水平不宜低于下表所列数值。

  

2013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6-40)


  (4)有避雷线的线路,每基杆塔不连避雷线的工频接地电阻,在雷季干燥时,不宜超过下表所列数值。

  

2013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6-40)


  雷电活动强烈的地方和经常发生雷击故障的杆塔和线段,应改善接地装置、架设避雷线、适当加强绝缘或架设耦合地线。

  (5)杆塔上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一般采用20°~30°,山区宜采用其中较小值。杆塔上两根避雷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避雷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6)有避雷线的线路应防止雷击档距中央反击导线。

  (7)中雷区(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15天但不超过40天的地区)及以上地区35kV及66kV无避雷线线路宜采取措施,减少雷击引起的多相短路和两相异点接地引起的断线事故,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受限制,但多雷区(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40天但不超过90天的地区)不宜超过30Ω。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充分利用其自然接地作用,在土壤电阻率不超过100Ω·m或有运行经验的地区,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8)钢筋混凝土杆铁横担和钢筋混凝土横担线路的避雷线支架、导线横担与绝缘子固定部分或瓷横担固定部分之间,宜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与接地引下线相连。主杆非预应力钢筋如上下已用绑扎或焊接连成电气通路,则可兼作接地引下线。

  (9)与架空线路相连接的长度超过50m的电缆,应在其两端装设阀式避雷器或保护间隙;长度不超过50m的电缆,可只在任何一端装设。

  (10)绝缘避雷线的放电间隙,其间隙值应根据避雷线上感应电压的续流熄弧条件和继电保护的动作条件确定,一般采用10~40mm。在海拔1000m以上的地区,间隙应相应加大。

  2.线路交叉部分的保护。

  (1)线路交叉档两端的绝缘不应低于其邻档的绝缘,交叉点应尽量靠近上下方线路的杆塔。

  (2)同级电压线路相互交叉或与较低电压线路、通信线路交叉时,两交叉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当导线温度为40℃时,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2013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点(36-40)


  (3)3kV及以上的同级电压线路相互交叉或与较低电压线路、通信线路交叉时,交叉档一般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①交叉档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杆或铁塔(上下方线路共4基),不论有无避雷线,均应接地。

  ②3kV及以上线路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或木横担钢筋混凝土杆且无避雷线时,应装设排气式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③与3kV及以上电力线路交叉的低压线路和通信线路,当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时,应装设保护间隙。

  门形木杆上的保护间隙,可由横担与主杆固定处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单木杆针式绝缘子的保护间隙,可在距绝缘子固定点750mm处绑扎接地引下线构成。通信线路的保护间隙,可由杆顶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④若交叉点至最近杆塔的距离不超过40m,可不在此线路交叉档的另一杆塔上装设交叉保护用的接地装置、排气式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3.大跨越档的雷电过电压保护。

  (1)大跨越档的绝缘水平不应低于同一线路的其他杆塔。全高超过40m有避雷线的杆塔,每增高10m,应增加一个绝缘子,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对66kV及以下和110kV线路分别不宜大于20°和15°。

  (2)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及以上新建线路中的大跨越段,宜架设避雷线。

  (3)根据雷击档距中央避雷线时防止反击的条件,大跨越档导线与避雷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4.低压架空供配电网,应在电网的节点以及架空线至地下电缆的转换点装设过电压保护,保护装置的保护水平不应高于Ⅱ类过电压水平(对220V/380V系统Ⅱ类过电压水平为2.5kV)。

  考点3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距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4.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

  (4)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S≥4.24kc2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2。

  (5)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

  5.当土壤电阻率ρ≤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他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6.部分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中,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3)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7.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

  (2)部分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平均雷暴日小于30天/年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②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3)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1)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4)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考点38:接闪器布置;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滚球法、避雷网。

  考点39: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3)排放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式中:Sal--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Sel--地中的间隔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6)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7)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8)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SPD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4.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

  (1)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4)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接地之用。

  (5)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①当土壤电阻率ρ≤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不小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②当土壤电阻率ρ=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不小于

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
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6)当建筑物高于30m时,还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①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②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③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5.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考点40:照度标准;

  1.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按以下数值分级:0.5lx,1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3000lx,5000lx。

  2.标准规定的照度值为作业面或参考平均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3.维护系数:照明装置在同一表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与新装设时的初始平均照度之比。

  4.建筑照明标准规定了居住、图书馆、办公、商业、影剧院、旅馆、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交通、体育以及工业等13类建筑各种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

  5.建筑照明设计选取照度标准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提高一级照度:

  (1)识别精细作业,且距离大于500mm时;

  (2)连续长时紧张的视觉作业;

  (3)识别移动对象;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识别对象的亮度对比很小(小于0.3)时;

  (6)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降低一级照度:

  (1)很短时间的作业;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6.建筑照明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以外0.5m范围内)的照度可以比作业面照度降低一级,但作业面照度为200lx及以下者,不应再降低;作业面照度大于750lx时,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应小于5001x。

  7.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值可以降低,但不应低于作业区域的1/3。

  8.建筑照明设计时照度计算值和选定的照度标准值,允许有±10%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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