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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预览_相关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一 目的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二 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 方针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行动;

  (四) 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行动;

  (五) 及时向邻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 核电厂的主要职责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 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行动;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四 核电厂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核电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五 军队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的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一 应急计划的制定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场内应急计划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场外应急计划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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