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三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9《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3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四)核设施许可证件规定条件。
(五)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1 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安全评价报告;
2 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
3 核设施调试大纲;
4 核事故应急计划;
5 其他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六)国家核安全部门发布的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件。
四 责任
核安全监督不减轻营运单位及其有关单位对核设施承担的核安全责任。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一 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实施。
二 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监督工作中负领导责任,其具体职责为:
(1) 负责培训考核核安全监督员,并授予核安全监督员证;
(2) 组织编制全国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批准地区监督站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3) 组织编制核设施监督项目表、监督检查大纲、检查程序等文件;
(4) 负责组织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5) 负责组织对重大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等进行评价,并对核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6) 监督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7) 负责建立核设施运行状态数据库、事件库,并进行经验反馈的分析研究;
(8) 采取或授权采取执法行动。
三 地区监督站的职责
地区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1)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2) 负责向现场派遣并管理核安全检查组和核安全监督员;
(3) 负责日常核安全检查,组织由站实施的或参加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