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查并督促营运单位执行报告制度;
(2) 参与检查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3) 评价或参与评价不符合项、核安全相关事件及核设施的安全状况;
(4) 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提出采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四 监督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 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是核安全监督的执行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1)向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核安全政策和法规;
(2)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3)监督已批准的不符合项处理程序的实施,并向地区监督站提出评价建议;
(4)检查并核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地区监督站;
(5)有权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停止明显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行为以及紧急危及核安全的活动,并必须立即报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追认核准。
(二) 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三) 核安全监督员和受委托人员必须遵守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卫、保密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未经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一 目的
目的是核实和监视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核设施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以确保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要求。
二 范围
核安全监督贯彻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各阶段,检查范围包括:许可证条件规定的范围,以及在审批许可证过程中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
三 核安全检查的种类
核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事先通知的和事先不通知的)。
四 核安全检查的方法
核安全检查的方法包括文件检查、现场观察、座谈和采访以及测量或试验。
五 核安全检查程序
(一)日常核安全检查
由现场核安全监督员实施,主要针对影响核安全的重要活动、物
项和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例行核安全检查
由核安全检查组或核安全监督员根据计划对安全重要活动进行
的核安全检查,检查程序为:
1 准备工作;
2 检查前会议;
3 检查的实施;
4检查后会议;
5检查报告;
6 后续行动。
(三)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核安全检查,是对意外的、非计划的或异
常的情况或事件的响应。可参照例行核安全检查程序进行。
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一 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发出通知。
三 营运单位应定期向地区监督站报告核设施的活动计划、进度、变更和核安全状况。
四 营运单位必须执行报告制度:
1 定期报告;
2 重要活动通知;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4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5 核事故应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