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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核电厂事件通告
A. 口头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
B. 书面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
核电厂事件报告
A.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应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B. 事件报告内容
核电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事件报告编号、事件通告编号、事件名称、始发事件、事件发生时间和结束时间、报告日期、报告人、报告准则、补充报告、事件发生前机组状态和功率水平、事件对运行的影响和事件后功率水平、放射性后果、安全评定、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等共16项。
核电厂事件报告准则
A 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l i. 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事件;
l ii. 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l B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l i. 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l ii. 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l iii. 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l C 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l D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 外)
E 任何可能妨害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ii. 排出堆芯余热;
iii. 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iv. 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F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ii. 排出堆芯余热;
iii. 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G 放射性失去控制的事件;
H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I 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