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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讲义(第30讲)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30讲讲义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二) 

 

2013年最新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讲义(第30讲)  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1.2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1.3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即相容(兼容)。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3.一般要求

  3.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上述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3.4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3.5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3.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以上的空间。

  3.7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3天。

  3.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3.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4.1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4.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4.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4.5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4.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4.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s)。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5.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制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兼容。

  5.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5.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缝隙。

  5.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5.6不兼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对危险废物堆放的要求

  6.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s)。

  6.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4衬里要能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兼容。

  6.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7在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h降水量。

  6.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11不兼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的排气孔。不兼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兼容。

 

  四.《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技术特点

  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之一,也是对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系统、地下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和公用工程等。

  2.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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