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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讲义(第29讲)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29讲讲义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一)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

  1.熟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3.熟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4.熟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5.熟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概述

  1.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丧失原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大体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按其特性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等特点。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Ⅰ类和Ⅱ类两类。

  Ⅰ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浸出实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Ⅱ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浸出实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医疗废物: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相关危害性的废物。共分五类,均为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要特点:要有导排气系统,必须设有防渗层及渗滤液集排水系统。

  生活垃圾填埋后,在微生物作用下逐步分解为气态物质、水和无机盐类,达到减容和稳定的目的。在这一稳定过程中,将产生填埋气体和由垃圾本身水分加上降水而形成的渗滤液。

  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间对环境的主要影响:⑴填埋场渗滤液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造成对地表水的污染以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可能受到污染;⑵填埋场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对公众的威胁;⑶填埋锥体对周围地质环境的影响,如滑坡、坍塌、泥石流等;⑷垃圾运输及填埋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公众的影响;⑸填埋场对周围景观的不利影响;⑹填埋场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填埋场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染疾病;⑺当填埋场防渗衬层受到破坏后,渗滤液下渗对地下水的影响,这属非正常情况。

  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4.生活垃圾填埋场环评主要工作内容:⑴场址合理性论证;⑵环境质量现状调查;⑶工程污染因素分析;⑷大气环境影响与评价;⑸水环境影响与评价。

  5.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地500m以外。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⑴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⑵居民密集居住区;⑶直接与航道相同的地区;⑷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⑸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熔岩洞区。

  6.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首要为颗粒物(TSP),其次有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指的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3。监测方法使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6.3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排入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的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氨的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硫化氢、甲硫醇等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法》。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⑴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

  ⑵对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Ⅲ类水域或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一级标准。

  ⑶对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Ⅳ、Ⅴ类水域或《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

  ⑷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三级标准。具体限值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⑸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收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⑵、⑶规定。

  ⑹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3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悬浮物的测定使用《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使用《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鉻酸盐法》,生化需氧量的测定使用《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氨氮的测定使用《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大肠菌值测定使用《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等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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