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S59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S60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4.1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L43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5.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S6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S62熟悉本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4.1)
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