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适用范围
S74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L46了解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相应的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适用于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适用于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S75熟悉贮存、处置场场址选择要求
(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①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②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③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④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⑤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⑥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①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②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上述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饮用水源的污染。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L47了解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
(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2)地下水
在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其中包括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在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3)大气
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的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