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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笔记(30)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术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 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 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该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lh的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 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 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 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釆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 的高度。 ’

  2.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 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3271 —2001),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03),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

  再颁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 指标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 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 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 复杂化。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 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5.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3-24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污染
最局允许排放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浓度/ (mg/m3)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 200
15
1.6
3.0
4.1
(硫、二氧化
20
2.6
5.1
7.7
硫、硫酸和其他
30
8.8
17
26
含硫化合物生 产)
40
50
15
23
30
45
45
69
*无组织排放源上
0.50
1
风向设参照点,下 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
60
70
33
47
64
91
98
140
硫、硫酸和其他
80
63
120
190
含硫化合物使
90
82
160
240
用)
100
100
200
310
1 700
15
0.47
0.91
1.4
(硝酸、氮肥和
20
0.77
1.5
2.3
火炸药生产)
30
2.6
5.1
7.7
40
50
60
70
4.6
7.0
9.9
14
8.9
14
19
27
14
21
29
41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
0.15
2
420
(硝酸使用和其
向设参照点,下风 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他)
80
90
100
19
24
31
37
47
61
56
72
92
22
(碳黑尘、染料 尘)
15
0.60
0.87
20
30
40
1.0
4.0
6.8
1.5
5.9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 点
肉眼不可见
3
80***
(玻璃棉尘、石 英粉尘、矿渣棉 尘)
15
20
30
40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点,下风 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污染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琴
%/ (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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