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测绘资质审核范围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对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及丙级升乙级、丁级升丙级学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 测绘资质审核程序和内容
1、 受理。申报单位向吉首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股递交材料,测绘管理股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符合有关条件的决定受理,向申报单位开出受理单;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对资料不完整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开列出清单,限期一次性补正。
预审内容: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签单是否齐全;申报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书面申请、申请表、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复印件、主要仪器设施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单位住所证明及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2、 测绘资质初审。测绘资质申请正式受理后,分送专业审查人员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申报单位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是否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是否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固定的住所;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设施是否达到相应标准;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准确、真实;是否需要赴申报单位实地考核。
3、 测绘资质会审。由分管局领导主持,测绘行业管理股及专业审查人员参加。
会审内容:全面审核申报单位的资质,确定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作业限额。对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
4、 测绘资质签发。分管局领导根据会审意见进行终审,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同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或升级单位签署意见。
5、 测绘资质申报办证。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同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或升级单位材料,测绘资历质管理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
会审未批准的,由测绘资质管理人员将资料退回上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三、 办事结果公开范围和方式
经批准的《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适时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