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有2处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与用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
问题:
1.W项目施工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为什么?
2.W项目是否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为什么?
3.如何处理事件1至事件47并简单陈述理由。
4.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如何确定中标人?在什么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排名第二、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参考答案:
1.必须进行招标,W项目使用了国债基金,而《招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不可以,因为W项目使用了国债基金,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得到项目原审批部门的批准。
3.事件1:C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事件2:招标人代表1人即可,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应该被取消;因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所以再从专家库中再随机抽取1人。
事件3: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改,因为修改的内容并未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事件4:此属于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仍然有效,按法律规定,两者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此案例是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技术标的和商务标的的打分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分数在前三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这些中标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人因放弃中标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而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