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发改委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准,取得资格证书,才可开展业务。
注意: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要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近三年内机构未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而受到暂停资格以上处罚;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受刑事处罚。
表7-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认定标准
等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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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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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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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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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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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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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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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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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专业人员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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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0人且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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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0人且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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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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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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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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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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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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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业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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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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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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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3年者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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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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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从事3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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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从事1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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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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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累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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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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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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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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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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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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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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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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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1.资格升级
由国家发改委定期进行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代理机构在取得资格一年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时,可提出升级申请。
2.资格降级或取消
由国家发改委对其进行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者降级或取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情况有: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资料;
(3)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3.资格变更
机构变更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或者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