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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精选真题之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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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三、案例分析题

1、2016 年 4 月 4 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 80 万元,用于购置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并以价值 90 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 4 月 5 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4 月 7 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总价 1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50 万元,丁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分别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 月 9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4 月 16 日,丁公司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 月 18 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 月 20 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 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 月 6 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 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 月 20 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 500 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 30 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 6 月 30 日付款交货。5 月 25 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 万元购买上述 500 辆自行车。5 月 30 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 月 4 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价款,丁公司交付A 型号自行车。已经实际交付了,所以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款。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甲公司经过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本题中,甲公司是实施方,没有撤销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甲以房屋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追加借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第二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小题17分)2016 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 50 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的 1 个月,月利率 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 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 40 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 3 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10 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 19 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20 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19 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 100 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 10 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 3 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 12 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要求(2):根据定金罚则,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 20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要求(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要求(6):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 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7):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公司迟延履行,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为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根据定金罚则,甲无权要求乙返还 20 万元。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题目中货款 40 万元,其 20%是 8 万元,即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 18 万元(甲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应如数返还,8万元是赔偿部分)。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1 万元(19-8=11)。

(4)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甲公司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规定,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货物已经交付给甲公司,因此是甲公司承担风险。

(6)约定 4%月利率合法。根据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题目中甲公司是向丁银行借款,这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利率符合规定。

(7)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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