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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与方法探讨

国和网校  [2010-05-29 09:46:00 ]  【
  3.1.2公众参与的形式
  根据《暂行办法》,公众参与一般有公众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众调查具体方式是发放调查问卷,包括调查表、传单、公告、布告、海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信息传递和反馈方式,内容设置要通俗、易懂、简单、客观;专家咨询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发放调查问卷,也可以就有关问题向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集体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3种形式比较正式,一般是针对环境问题比较突出,比较敏感或涉及面较广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其中听证会级别最高,一般是针对环境问题突出,社会敏感,涉及范围广,影响时间长的决策,需要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媒体、公众等相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其中,听证会有严格的要求和详细的程序,并有会议笔录,听证会代表应签字,对会议笔录负责。
  3.2公众参与时机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越早,其所需成本越小,决策调整越容易,当然,不确定因素也越大,一些信息可能缺失,或不真实。公众参与的最佳时机与决策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决策调整成本、涉及的公众等因素有关。理论上,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最佳时机是在初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介入,即在决策的准备阶段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介入;环境影响初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时的公众参与,也属于早期介入范畴。传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属于中后期介入范畴,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均应进行公众参与,但通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审批或审查阶段,也可根据决策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敏感程度,实行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阶段的公众参与,属于监督性的参与。环境影响后评价或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公众参与也是监督性参与,属于后期或末期介入的范畴。
  3.3公众参与程序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第1阶段要明确决策的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经济、社会影响情况,这是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第2阶段是确定公众参与的范围与对象,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数量与范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与本规划存在冲突的相关规划的责任机构和编制单位需参与其中;第3阶段是正式的公众参与,需明确参与的形式及相关的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应提供不同的公众参与内容,但必须提供决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客观的环境影响,避免设计诱导公众的问题;第4阶段要汇总和分析公众意见,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将公众意见及分析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公众,同时呈报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如果认为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可以责令评价单位、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重新进行公众参与,也可委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部门,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众参与复核。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反应强烈的决策,必要时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集思广益,听取、吸纳公众意见。
  3.4利益相关者的确定
  明确利益相关者是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础,要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Personal interest)、社会利益(Social interest)和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3种。李绅豪等认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包括规划和评价范围内的公众、投资方员工(个人利益);规划编制机构、环评机构(社会利益);政府相关部门(公共利益)。
  Creighton将公众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分为5种:邻近关系(Proximity)、经济关系(Economic)、使用关系(Use)、价值关系(Values)及对社会和环境问题(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关注者。Willeke将公众识别分为3类:自我识别(Self identif ication),公民和团体主动表达参与意愿;群体识别(Staff identif ication),通过各种信息渠道识别潜在的感兴趣的个人或团体;第3方识别(Third-party identif ication),经有关团体和个人推荐的团体或个人,以及被推荐者推荐的团体或个人。亚行将利益相关者分为2种5类:主要利益相关方(受决策直接影响)、次要利益相关方(受决策间接影响);当地社区、公众社会、政府和当地政府机构、私营部门和其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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