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5熟悉各类水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取样点的原则
6.5.4.1河流
(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
①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②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③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④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⑤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
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有较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6.5.4.2河口
(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2)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相同。
6.5.4.3源泊、水库
(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在源泊、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源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七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每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级评价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每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小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各级评价均为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水库)有无温度分层现象,如无资料可供调查,则先测水温。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5m处测水温,以下每隔2m水深测一个水温值,如发现两点间温度变化较大时,应在这两点间酌量加测几点的水温,目的是找到斜温层。找到斜温层后,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小型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水库
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水库
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6.5.4.4海湾
(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在海湾中布设取样位置时,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级评价每2.~4.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每3~5.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每5~8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3)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
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海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小于0.5m;在水深大于10m时,在海在下0.5处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4)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L10了解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的划分原则
(1)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施工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
(3)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施工周期和污染及生态破坏)和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建设期的地面水环境影响。
(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 (污染和生态破坏)、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及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
(5)地表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自净能力最小的时段通常在枯水期(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要求考虑水量的保证率),个别水域由于面源污染严重也可能在丰水期。
自净能力一般的时段通常在平水期。冰封期的自净能力很小,情况特殊,如果冰封期较长可单独考虑。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
一、二级评价,应分别预测水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影响。
三级评价,或二级评价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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