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1 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和镇的境界线,街道办事处或乡的境界根据需要表示,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境界线跨越图幅时,应在内外图廓间的界端注出行政区划名称。
7.1.6.2 丘界线表示方法。明确无争议的丘界线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或无明显线又提不出凭证的丘界线用未定丘界线表示。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7.1.6.3 房屋包括一般房屋、架空房屋和窑洞等。房屋应分幢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装饰性的柱和加固墙等一般不表示;临时性的过渡房屋及活动房屋不表示;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窑洞只绘住人的,符号绘在洞口处。
架空房屋一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绘小圈表示支柱。
7.1.6.4 分幅图上应绘制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等。
a)柱廊以柱的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处的支柱;
b)底层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
c)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d)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
e)门墩以墩的外围为准;
f)室外楼梯以水平投影为准,宽度小于图上1mm不表示;
g)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水平投影表示,不足五阶的不表示。
7.1.6.5 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和单位内部的围护物不表示。
7.1.6.6 分幅图上应表示的房地产要素和房产编号包括丘号、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门牌号、房屋产别、结构、层数、房屋用途和用地分类等,根据调查资料以相应的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示。当注记过密容纳不下时,除丘号、丘支号、幢号和房产权号必须注记,门牌号可首末两端注记、中间跳号注记外,其他注记按上述顺序从后往前省略。
7.1.6.7 与房产管理有关的地形要素包括铁路、道路、桥梁、水系和城墙等地物均应表示。亭、塔、烟囱以及水井、停车场、球场、花圃、草地等可根据需要表示。
a)铁路以两轨外缘为准;道路以路缘为准;桥梁以外围投影为准;城墙以基部为准;沟、渠、水塘、游泳池等以坡顶为准;其中水塘、游泳池等应加简注。
b)亭以柱的外围为准;塔、烟囱和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井的中心为准;停车场、球场、花圃、草地等以地类界线表示,并加注相应符号或加简注。
7.1.7 地理名称注记
7.1.7.1 地名的总名与分名应用不同的字级分别注记。
7.1 .7.2 同一地名被线状地物和图廓分割或者不能概括大面积和延伸较长的地域、地物时,应分别调注。
7.1.7.3 单位名称只注记区、县级以上和使用面积大于图上100cm2的单位。
7.1.8 图边处理与图面检查
7.1.8.1 接边差不得大于本规范规定的界址点、地物点位中误差的2倍,并应保证房屋轮廓线、丘界线和主要地物的相互位置及走向的正确性。
7.1.8.2 自由图边在测绘过程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确保无误。
7.1.9 图廓整饰
7.1.9.1 分幅图图幅编号按7.1.5规定执行。
7.1.9.2 分幅图、分丘图上每隔10㎝展绘坐标网点,图廓线上坐标网线向内侧绘5.0 mm 短线,图内绘10.0mm 的十字坐标线。
7.1.9.3 分幅图上一般不注图名,如注图名时图廓左上角应加绘图名结合表。
7.1.9.4 采用航测法成图时,图廓左下角应加注航摄时间和调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