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变更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变更测量的分类
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9.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9.1.3 权属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的转移;
b)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弯取直;
c)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化;
d)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9.1.4 变更测量的程序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址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的房地产编码,最后进行房地产资料的修正。
9.2 变更测量的方法
9.2.1变更测量方法的选择
a)变更测量应根据现有变更资料,确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测量方法。
b)房地产的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下,实地测定变更后的房地产界址和面积。
c)修测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地籍资料进行修正与处理。
9.2.2 变更测量的基准
a)变更测量以变更范围内平面控制点和房产界址点作为测量的基准点。所有已修测过的地物点不得作为变更测量的依据。
b)变更范围内和邻近的符合精度要求的房角点,也可作为修测的依据。
9.2.3 变更测量的精度要求
a)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的精度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b)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c)用地分割后各丘面积之和与原丘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d)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之和。
9.2.4变更测量的业务要求
a)变更测量时,应做到变更有合法依据,对原已登记发证而确认的权界位置和面积等合法数据和附图不得随意更改。
b)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分割应先进行房地产登记,且无禁止分割文件,分割处必须有固定界标;位置毗连且权属相同的房屋及其用地可以合并应先进行房地产登记。
c)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用地也应随之变更或转移。
9.3 房地产编号的变更与处理
9.3.1 丘号
a)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
b)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
9.3.2 界址点、房角点点号
新增的界址点或房角点的点号,分别按编号区内界址点或房角点的最大点号续编。
9.3.3 幢号
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