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科学决策、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设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二)质量管理的意义:(1)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质量如何,是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才能实现投资者的期望。(2)搞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3)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方较多,他们各自的利益也都和工程质量有关,如果工程质量不好,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造成社会性损失浪费,而且会给各参与方带来利益和声誉上的损失。
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1)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较多。除了项目的物理化学功能特性外,还要考虑可靠性、耐久性(寿命期内功能的持续性,减少维修量)、安全性(人身安全、运行安全)与环境的协调。
(2)工程项目形体庞大,高投入,周期长,牵涉面广,风险多。
(3)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因素多。
(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难度较大。
(5)工程项目质量具有隐蔽性。
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项目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1)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管理负总责。
(2)项目业主单位应择优选择咨询单位,依法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者。各项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条款,规定明确的质量责任。
(3)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向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5)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咨询成果、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组织评审。
(7)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咨询工程师在决策研究工作中的质量责任
(1)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2)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直到合格为止。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六)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或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管理体系,所生产或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技术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与设计要求,应有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应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四、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方法和步骤是:
(1)确定项目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根据委托合同及合同附件规定的各项具体质量要求和规定。
(2)结合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使各项工作目标和质量目标结合起来。
(3)结合项目团队职能的分层次分解,把质量管理的职能分层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个作业人员。
(4)在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职能分层分解的基础上,参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订出适合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5)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尽可能简明,便于操作,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质量计划的内容包括:1)明确各层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职能。2)明确各层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要做到层次清楚、接口明确、结构合理、协调有序。 3)明确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顺序,明确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测的环节和频率以及标准。根据过程控制的原理按过程顺序进行控制,使每个工序都能保证质量。 4)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 5)明确记录和报告数据的标准表格。 (6)按质量计划组织实施。(7)及时清除不合格工程,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