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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大气法存在的问题及应该怎样修订

国和网校  [2009-07-08 19:32:00 ]  【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规定:现行《大气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此款规定过于笼统,且罚则中对生产企业罚款也缺乏可操作性手段;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新车型式核准、环保生产一致性以及在用车符合性监管制度,且对企业、行政监管人员均有相应处罚措施。
  ——关于在用机动车规定:现行《大气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此款规定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可操作性降低,各地纷纷通过核发环保标志,与交警部门合作来实现此款规定,但环保标志目前也缺乏相应的上位法支持。因此,修订草案增加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条款,明确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各自的职责。
  ——关于车用燃料规定:现行《大气法》中关于车用燃料的规定除含铅汽油外均属于鼓励性政策,因此造成了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中的车油不配套问题,严重妨碍并且降低了排放标准实施所取得的环境效益。修订草案提出了环保部门制定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规定,强化了环保部门在车用燃料标准方面的参与权。
  (七)改变污染防治模式,加强了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当前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已经出现了煤烟型和机动车污染并存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传统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措施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有必要加强城市间的区域协作,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应对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这对于应对我国越来越严重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将起到重要作用。
  (八)突出了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源:中华考试
  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可能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为此,《大气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增加了相应条款,做出了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时以及事故发生后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使《大气法》有关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处置的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九)对法律责任分门别类,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
  现行《大气法》规定的处罚数额过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产值基数已大大高于以往,而《大气法》现行规定的处罚数额过低,对环境违法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随着环保要求的逐步加严以及电费、材料费的上涨,环保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均在提高,会造成处罚数额低于运行成本的现象,导致一些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愿运行环保设施。
  总之,“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因此提高处罚数额势在必行。《大气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将对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针对新增和修订的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了限期治理条款,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治理期间要限批新建项目;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按日累计罚款;增加了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诉讼和赔偿等相关规定;细化了环境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这些修订措施,更加明确了法律制裁措施,加大了制裁的力度。但由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危害不一定相同,责任承受能力也不同,因此,《大气法》修订草案考虑了法律责任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予以了区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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