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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大气法存在的问题及应该怎样修订

国和网校  [2009-07-08 19:32:00 ]  【

  (三)全面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以增强《大气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修订的《大气法》加强氮氧化物控制的条款,提出了二氧化碳、燃煤汞的减排,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条款,使《大气法》覆盖的大气环境问题更加全面。大气问题的解决必须突出重点,解决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为此,《大气法》修订草案着重在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和机动车污染控制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增强了《大气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款中明确了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这样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主体和义务更加明确,实施起来更加便利。
  (四)区域污染控制和行业污染控制要相结合,行政监管与市场调控相结合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呈现出区域性污染的特征,而导致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又与一些重点污染行业紧密相联,电力、交通、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关键污染源,因此,《大气法》的修订,应本着区域污染控制和行业污染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把这项原则落实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条款当中。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处理政府行政监管和市场调控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为此,《大气法》的修订,在强化环保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一定要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增加排污交易,采取经济政策促进老旧机动车的报废或淘汰以及采用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促进节能环保机动车和优质车用燃料的开发、生产和使用等。
  (五)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的设计要完善,实施可行,体现有效性和成本可接受性
  我国目前面临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形势,更加显现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大气法》的修订不仅要针对目前主要大气环境问题的解决,而且要着眼于制度和规范的建设。重点针对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机动车污染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大气污染治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的调查研究,旨在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进一步调整政府、排污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和义务,切实发挥作用。例如,加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条款,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得到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系统化、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要求,体现实施可行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必须符合实际,循序渐进,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应当在环境有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和管理成本可行3个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
  (六)要把中国的污染防治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或者促进国际合作相结合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目前虽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国际义务,但还是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由于现行《大气法》仅提及保护臭氧层问题,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大气法》修订应本着把中国的污染防治和促进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专门条款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相应规定。此外,《大气法》的修订应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修改、完善了保护臭氧层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将有哪些变化?
  《大气法》修订草案共设七章一百一十一条,对现行的《大气法》提出了全面的修订建议,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的变化。例如,明确和完善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体制和制度。
  《大气法》修订草案共设七章一百一十一条,与现行《大气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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