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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复习大纲(31)

作者:编辑部TXR     文章来源:国和网校    发布时间:2012-12-07    浏览: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复习大纲(28)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Z28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S5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Z29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解析: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复杂化。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S53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S54熟悉监测采样的时间与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L39了解现有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的排放限值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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