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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大气法存在的问题及应该怎样修订

国和网校  [2009-07-08 19:32:00 ]  【

  (四)城市群地区大气污染的防治缺乏有效的机制
  目前,我国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的城市群地区,经济高速发展,能源消耗急剧增加,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呈现出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相结合的特征。这些地区大气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的传输扩散和相互影响十分严重,需要区域协作共同解决,但现行《大气法》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城市群地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
  (五)空气质量监测和源监控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是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目前大气污染不断加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许多地方还缺乏对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监控。现行《大气法》中针对这方面内容仅做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的规定,没有针对源监控做出具体规定,有必要予以立法补充。
  (六)现行的规定不足以有效应对大气污染事故或者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现行《大气法》仅就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但是没有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针对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做出应有规定。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都有大气污染事故或者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规定,但现行的《大气法》由于制定时间在前,缺乏与它们衔接的规定。这需要修订《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七)法律责任缺乏威慑力度,难以有效遏制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产值基数已大大高于以往,而《大气法》现行规定的处罚规定数额过低,对环境违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处罚数额过低会造成处罚数额低于环保设施运行成本的现象,导致一些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愿运行环保设施的情况。
  (八)不利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
  当前,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但现行《大气法》只提及保护臭氧层问题,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大气法》,增加强化温室气体控制、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规定。
  大气法应该怎样修订?
  《大气法》的修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考虑6个方面。例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大气法》的适用范围。
  现行的《大气法》即将重新修订。修订《大气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制、原则、制度和机制,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建议在修订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大气法》的适用范围
  现行《大气法》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限制和制约,一些条款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但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大气污染的不断加重,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而另外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和扩大。比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事实上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而不仅仅在现行《大气法》规定的“两控区”和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域执行;现行《大气法》仅规定对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尚未对整个交通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规定,这些新的调整需要,《大气法》修订均要予以考虑。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环保部门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能还没有真正理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一些职责交叉严重,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难以协调一致。建议《大气法》修订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进行大量调查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提出修订方案,如对于机动车污染控制有关条款,明确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的职责范围。建议《大气法》修订,强调机动车从新生产机动车到报废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增强生产企业责任,强化行政部门职能分工,尽可能做到责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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