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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3、关于起诉条件:公益诉讼应当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
  环保组织对其调查发现的侵犯环境公益的事实,有权向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可同时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人,发送专门的书面通报。该类举报或者通报,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其发现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实和有关证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能。
  环保组织还可在通报中要求其所认定的环境侵害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比如60天或者30天)之内改正环境侵害行为。环保组织的此类举报或者通报还应明确地表明其诉讼意图:如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侵害行为人逾期置之不理,环保组织将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4、改造环境举报制度,完善环境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公众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为了创新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机制,有必要在现行环境举报制度基础上,建立公众环境举报与环境行政诉讼的“法律连接”。这虽然是一种略显谨慎的制度设计,但可以为公众提供通过诉讼有效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切入点”。我们设计,可以通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环境法律,明确规定以下基本程序:
  (1)规定公众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2)受理举报并赋予查处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在一定时限(30日、60日或者90日)内,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酌情公告或者告知举报人;(3)环保部门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限没有调查的,举报人可以起诉环保部门,要求其依法履行其职责。
  5、关于诉讼性质:因为被告身份的不同存在两种类型
  如果受理举报的行政部门对被举报行为依法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等情形下,环保组织应以环境侵害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如果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能但表现出环境行政不作为,环保组织可以有关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6、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形式:存在三种方式或步骤
  ——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
  ——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律的修订,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设定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程序。
  不可否认,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法院案件负荷。但是,从维护环境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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