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备考经验

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2同行业竞争者;
  (3举报人,即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几类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特别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仅是出于个人利害关系,而且诉讼的结果在客观上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因而可以将其归结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将普通的举报程序和严格的诉讼程序紧密结合,有效地强化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法律机制。
  十、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重要而又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可以有力地支持和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极大地促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值得大力推动。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合理设计相应的程序和制度。特别是要回答以下基本问题:
  1、关于原告:可以由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环保民间团体提起
  这特别适合于受害人不确定、环境权属关系不明确、受害人众多而难以确定代表人、或者受害人众多但确实缺乏应有诉讼能力等特殊情况。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个人面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公司法人或者组织,常常不知、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淮河干流多次重大污染事件、2004年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和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都存在受害人众多但难以确定原告的情形。
  行政机关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前提,一般是相对人存在环境行政违法。例如,即便普遍实行“超标排污即属违法”,对于多数未超标排放的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范围是受到严格法定限制的。在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缺乏主动介入的激励机制。
  在这类环境侵害情形下,公众个人虽有利益但缺乏能力,行政机关即便有能力但未必有兴趣。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民间组织,不仅有兴趣(环保宗旨),也有一定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他相关人特别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也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对环保组织或者举报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国家应当予以鼓励、引导和规范。
  2、关于诉讼标的和目的
  它主要是以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为对象,并以请求法院发布裁判,责令行为人停止环境侵害、修复环境原状或者支付修复费用为主要诉讼目的。
  国外实践也表明,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赔偿损失并非主要的责任方式,正因如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也更强。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诉讼请求也可能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行为人赔偿由于其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
  对环境公益性质的赔偿金,或者受害人数众多情形下的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以参考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机制,由环保组织设置专项基金或者帐户,并报经法院认可后,负责管理赔偿金的具体赔付或者支出。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