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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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2006年3月农工民主党中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陈硕儒委员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代表农工民主党中央做了题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曲修霞: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曲修霞2006年3月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分别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在起草关于环保工作决定过程中,曾经专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8月5日回复指出:“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缺乏相应的诉讼救济机制,因行政机关明显违法行政、滥用许可权造成公害事件的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该回复就建立环境公诉制度建议:“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国家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明确民事行政公诉的相应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事实上已经有所扩大。即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解释第13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除行政相对人之外,还有三类人也可以获得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1)相邻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