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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1条有类似规定,允许检察院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197922,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对民事公诉制度再次确认。只是197971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民事公诉制度未做规定。
  七、环境民事公诉:不同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就适用情形而言,它是在公共环境利益遭受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实侵害,而受害人在起诉方面存在障碍,环保部门的行政管理受到实际限制的情况下,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行为。它不同于环境刑事公诉,因为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环境犯罪。如果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被提起公诉,即属于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诉。
  2.就诉讼目的而言,它以排除污染危害和赔偿污染损失为基本诉求,主要是通过追究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和救济。这使其与环境行政诉讼(目的主要在于撤销或变更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环境刑事诉讼(目的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刑罚)相区别。
  3.就当事人而言,监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诉人,除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它并不谋求任何自身的私利,因此它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被告人则是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人。
  4.就案件来源而言,它有多种来源,如群众举报,专门机关移送、自己发现等。作为公力救济途径,环境民事公诉一般应当在受害人和环境行政部门试图制止环境违法而不能之后,作为一种后置的司法救济程序而提起。因此,受害人举报和环保部门移送应当成为主要案件线索。
  5.就起诉条件而言,它应当有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人作为被告,有经过调查的环境污染破坏事实和证据,并有具体的诉讼主张(如停止排污行为、排除污染危害、赔偿污染损失)。
  八、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完善诉讼规则
  1.作为一种正在出现的诉讼形式,环境民事诉讼可以因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介入而产生特殊的环境执法效果。它不仅可以成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支持和补充,而且可以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更具强制力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因此,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特别是应通过参加调查和提供环境技术监测数据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检察院的环境公诉。
  2.为了充分发挥民事公诉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包括环境民事公诉在内的民事公诉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研究制定相关规则。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或者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或者通过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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