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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国和网校  [2010-09-04 19:38:00 ]  【
  九、令人鼓舞的新进展: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初露端倪
  ——环境公益:国家法律确认的新权利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明确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还提出了“公众环境权益”的概念。该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公益,需要创新法律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是一种重要机制。
  ——中央领导要求:创新环境工作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工作
  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2005312),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要创新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体制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616)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5123,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决定还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推定环境公益诉讼。
  ——全国政协2005年第1223号提案: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梁从诫、赵忠祥、敬一丹、宋祖英等28名全国政协委员,于2005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联合提交了第1223号提案《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法的提案》。该提案建议:“我们迫切地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会后,该提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保总局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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