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
1.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CP竣工EP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林、牧、渔、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CP,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EP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2.总则
2.1了解验收调查的工作程序
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准备、初步调查、编制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
⑴准备阶段。收集、分析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项目建设区域的基本生态特征,明确EIA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有关要求,制定初步调查工作方案。⑵初步调查阶段。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情况,初步掌握EIA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的EP措施落实情况、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和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获取相应的影像资料。⑶编制实施方案阶段。确定验收调查标准、范围、重点及采用的技术方法,编制验收调查实施方案。⑷详细调查阶段。调查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造成的实际EI,详细核查EIA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EP措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有效性和EIA审批文件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⑸编制调查报告阶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实际EI、EP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论证分析,针对尚未达到EP验收要求的各类EP问题,提出整改与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2.2熟悉验收调查时段的划分
⑴验收调查时段:根据工程建设过程,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⑵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EIA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EIA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EI时,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EI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2.3熟悉验收调查标准的确定原则
验收调查标准原则上采用CPEIA阶段经EP部门确认的EP标准与EP设施工艺指标进行验收,对已修订新颁布的EP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新标准进行达标考核的建议。⑴EIA及其审批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作为验收标准。⑵EIA及其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参考国家、地方或发达国家EP标准。⑶现阶段暂时还没有EP标准的可按实际调查情况给出结果。
2.4了解验收调查的运行工况要求(P202)
⑴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EP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EIA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⑵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⑶国家、地方EP标准对CP运行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⑷对于水利水电、输变电、油气开发(含集输管线)、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⑸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CP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如水利、水电项目分期蓄水、发电等。
2.5掌握验收调查的重点
⑴核查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情况。⑵环境敏感目标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⑶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造成的EI变化情况。⑷EIA制度及其他EP规章制度执行情况。⑸EIA及其审批文件中提出的主要EI。⑹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情况。⑺EP设计、EIA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中提出的EP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⑻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实际存在的及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⑼验证EIA文件对污染因子达标情况的预测结果。⑽工程EP投资情况。
3.调查技术要求
3.1掌握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调查环境敏感目标的地理位置、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等,附图、列表予以说明,并注明实际环境敏感目标与EIA文件中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表1 生态敏感目标一览表
生态敏感目标 |
主 要 内 容 |
需特殊保 护地区 |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以及有特殊价值的生物物种资源分布区域。 |
生态敏感 与脆弱区 |
沙尘暴源区、石漠化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
社会关注区 |
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
3.2熟悉工程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⑴工程建设过程:应说明CP立项时间和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完成及批复时间,EIA文件完成及审批时间,工程开工建设时间,EP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投入试运行时间等。⑵工程概况:应明确CP所处的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工程量、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可列表)、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工程总投资与EP投资(应列表分类详细列出)、工程运行状况等。发生变更时,应重点说明其具体变更内容及有关情况。⑶提供适当比例的工程地理位置图和工程平面图(线性工程给出线路走向示意图),明确比例尺,工程平面布置图(或线路走向示意图)中应标注主要工程设施和环境敏感目标。
3.3掌握EP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⑴概述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阶段针对生态、污染和社会影响所采取的EP措施,并对EIA及其审批文件所提各项EP措施的落实情况一一予以核实、说明。⑵给出EIA、设计和实际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照、变化情况,并对变化情况予以必要的说明;对无法全面落实的措施,应说明实际情况并提出后续实施、改进的建议。⑶生态影响的EP措施主要是针对生态敏感目标(水生、陆生)的保护措施,包括植被保护与恢复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如野生动物通道)、水EP措施、生态用水泄水建筑物及运行方案、低温水缓解工程措施、鱼类保护设施与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土壤质量保护和占地恢复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生态监测措施等。⑷污染影响的EP措施主要是指针对水、气、声、固废、电磁、振动等各类污染源所采取的保护措施。⑸社会影响的EP措施主要包括移民安置、文物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3.4熟悉生态影响调查的内容、方法及调查结果分析的主要内容
1)调查内容。根据CP特点进行。⑴工程沿线生态状况,珍稀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和分布状况、鱼类三场分布等。⑵工程占地情况调查,包括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列表说明占地位置、用途、类型、面积、取弃土量(取弃土场)及生态恢复情况等。⑶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土流失现状、成因、类型,所采取的水土保持、绿化及措施的实施效果等。⑷工程影响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和人文景观的分布状况,明确其与工程影响范围的相对位置关系、保护区级别、保护物种及保护范围等。提供适当比例的保护区位置图,注明工程相对位置、保护区位置和边界。⑸工程影响区域内植被类型、数量、覆盖率的变化情况。⑹工程影响区域内不良地质地段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防护措施。⑺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利设施、农业灌溉系统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保护措施。⑻CP建设及运行改变周围水系情况时,应做水文情势调查,必要时须进行水生生态调查。⑼如需进行植物样方、水生生态、土壤调查,应明确调查范围、位置、因子、频次,并提供调查点位图。⑽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2)生态影响调查方法。⑴文件资料调查。⑵现场勘察。范围应全面覆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CP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CP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⑶公众意见调查。⑷遥感调查。
3)调查结果分析。⑴自然生态影响调查结果。⑵农业生态影响调查结果。⑶水土流失影响调查结果。⑷监测结果。⑸措施有效性分析及补救措施与建议。
3.5熟悉调查结论与建议的编写要求及内容
⑴调查结论是全部调查工作的结论,编写时需概括和总结全部工作。⑵总结CP对EIA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⑶重点概述工程建成后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现有EP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EP措施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⑷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客观、明确地从技术角度论证工程是否符合CP竣工EP验收条件,包括:①建议通过竣工EP验收。②限期整改后,建议通过竣工EP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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